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要求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其中,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公告于今日(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一图看懂公告内容
来源:综合海关发布、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