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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来啦!4月10日起,如何面对突如其来的海关变化?


海关正式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4月10日起,11个(医疗物资)商品编码项下实施出口品质检验。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公告〔2020〕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特此公告。公告附件.xls海关总署2020年4月10日

 

 

法检商品就要经过你们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后,海关才可以放行。

 

突如其来的变化说明了什么?

部分防疫物品进出口监管条件将会超级严格!

 

如何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

1、还没有报检单位编码的联系企管处做报检单位编码。

2、做好出口前申报工作。

3、抓紧去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即实施法定检验的货物包括:①法检目录内;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一出,整个外贸、物流、货代、报关行业都炸开锅!涉及相关业务的一定要注意了,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大家转发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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